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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来源:证券时报2022-12-22 11:40:28  阅读量:169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特别提示:

1.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限制性股票解禁条件的有28人,可解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6,5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

2.2020年限售股第二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6月9日。

广州吉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禁成果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次限制性股票出售期限解除的部分条件已经实现,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按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除限制性股票出售的相关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4月27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及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对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内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本激励计划内部人利用本激励计划内部人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4.2020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0年5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1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0.43%,首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8人,授予价格为5.92元/股,授予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

6.2020年5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股权分配实施情况的公告》以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时的基准日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因此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72.1万股调整为100.94万股

7.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发放成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2020年首次限售股解禁的相关事宜

8.2021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首次发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示性公告》,2020年首次发行限制性股票所释放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6月15日上市流通,股东28人,释放限制性股票50.47万股,占当时公司总数。

9.2021年7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实施2020年度股权分配的公告》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时的基准日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72,752,452股

10.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0年首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禁的相关事宜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1.关于第二次限售期届满的信息。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期限为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上市日为2020年5月27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限售期将于2022年5月27日到期

2.解除限售期条件第二次达成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设定的激励对象已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条件已经达到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限售股解禁的相关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解除股份数量为706,5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8人,

3.限售解禁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9日,

4.放开限售和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由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因此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后,股票交易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解禁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本次限制解除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中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动锁定为75%因此,本次解禁后,高级管理人员锁定的股份数量增加至11154股

动词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0年5月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配方案为: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2019年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今年不会派发红股根据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1万股调整为100.94万股

公司于2021年7月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配方案为: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2020年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人民币,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今年不会派发红股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分配方案的调整,本次限售未解禁股份数量由50.47万股变更为70.658万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94万股变更为121.128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人数和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不及物动词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条件是否已达到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0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售不能解除的情形,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2020年第二期限售解禁条件已经达到。本次28名激励对象的解禁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项解禁限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到,解除限售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首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禁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检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核查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除的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以解除限售的28名激励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期激励计划不能作为激励主体的情形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在相应限售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能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阶段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禁条件已经达到,本次解除限售仍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九。参考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吉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吉太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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