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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健全重特大疾病医保和救助制度——应救尽救,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来源:东方网2022-07-30 08:51:59  阅读量:13637   

省政府办公厅最近几天印发《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日前,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实施意见

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向介绍,实施意见不是单一的医疗救助制度改革,也不是简单的政策调整和待遇提高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共同富裕,坚持万无一失,保基本,坚持万无一失,尽力而为从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规范三重体系定位和衔接,优化救助方案,完善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多层次体系的功能定位,机制衔接和服务管理作出了部署

及时准确地确定救援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要公平覆盖困难职工和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裁减退休职工,经区市县总工会批准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家庭重病患者, 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向介绍,《实施意见》在困难群众的基础上确保救助状态稳定,将救助范围扩大到动态困难群众,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困难家庭重病患者等,更好地回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和提高机构能力的需要,做到应尽尽尽尽尽尽尽同时,做好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互认和分类管理,加强认定标准和保障政策的衔接,分级分类提供全面救助

强化三重体系的综合保障

根据国家关于分类资助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意见要求,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特困,低保等居民,应全额补助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困难家庭重病患者等应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80%的固定比例资助参加医疗保险,新增未参保的救助对象应及时资助参加医疗保险,避免待遇等待期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的减负功能,巩固医疗救助的支持功能,共同防范因病返贫风险向表示,此举旨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负担,确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三重制的逐级减负功能

巩固医疗救助保障

增强医疗救助制度的公平性,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全面实现设区市医疗救助统一范围,标准,管理,定点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提高救助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明确抢救费用的范围救助费用主要涵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主要是为了明确保障边界,防止保障的泛福利化

确定基本援助的合理水平对经总工会批准的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和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贫困人口,困难儿童中的孤儿和实际无人照管的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补贴参保对象的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0000元,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的共享门诊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主要是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全力减轻困难群众负担

完善整体保障措施对省内转诊到医院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综合保障后,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倾斜性救助,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上报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

完善长效机制,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加强高额医疗费用预警监测,依申请实施综合保障政策主要措施是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特定群体和全体参保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监测预警,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帮扶,促进由靠政策找人向靠政策找人转变,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困难家庭和本地户籍临时救助对象大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部门联动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和保障。

扩大慈善救助,鼓励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积极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主要措施是鼓励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救助的补充作用,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支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支持职工医疗互助,推进农村公益医疗互助

《实施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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