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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2022-06-12 16:57:56  阅读量:72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01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22日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494,253,157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01元,共计14,942,531.57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本次分配不涉及红股分配或股本转增股本。

2.自分布对象

公司的限制性股东开曼英利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鸿运云科技有限公司将自行支付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1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基准日之后转让其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本公司 并由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的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此规定征税,持有时间从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现金分红每股0.009元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QFII股东取得股息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至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暂不执行按持有时间区分的税收政策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

对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限售股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QFII以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1元(含税)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对公司2021年度股权分配执行情况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方式:

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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