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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2022-12-30 17:04:42  阅读量:1799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075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2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之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回购上市公司自律准则第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

3.差异化红利转移方案:

差异化红利计划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在册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股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发放红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01,333,334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162,475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为399,170,859股,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29,937,814.43元

本次差异化股息除息的计算基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期初参考价:

除息参考价=÷。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分红是指按照实际分配和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只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的变化比例= ÷总股本=0

每股现金分红= ÷总股本= ÷ 401,333,334 = 0.0746元/股,。

即公司除权参考价=前收盘价—0.0746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股东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美迪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美迪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港盛丰眉佳投资有限公司,SDIC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粤冠先进制造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 且持有期(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075元, 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75元/股其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代扣代缴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一)项征税,持有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对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10%,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0675元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675元相关股东认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后每股实际现金股利为0.0675元相关股东认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其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0675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现金股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5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方式: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杭州美迪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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