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唯一以进步名义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实施28年后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共12章117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技研发机构,科技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等。
与2007年版《科学技术进步法》相比,此次修订增加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监督管理四个章节,通过增加单独一章,全面升级我国科技治理体系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所研究员肖友丹表示,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不仅将科技创新的既定方针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还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调整为《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主线,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创新体系建设的特别条款
按下科技创新的总开关。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泉在这次修订中,基础研究被放在了总则之后第二章的重要位置,可见我国对基础研究的高度重视
将基础研究单列一章,体现了我国科技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战略需求作为《科技进步法》起草组的核心成员,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与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陈宝明直言,我国已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基础研究短板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科技发展前沿领域或无人区探索需要强大的基础研究支撑,我们迫切需要补齐科技创新链条中的源头短板
统计数据最能从客观角度说明情况:中国对基础研究的投入长期徘徊在5%左右,2020年将升至6%但与发达国家和创新型国家的15%—20%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
陈宝明认为,立法主要可以解决基础研究投入不足,基础研究发展不彻底,基础研究支持机制不稳定,基础研究人才短缺,相关评价和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对比《科技进步法》的两次修订,肖友丹发现,如果说2007年的第一次修订是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在国家科技治理体系中的职能关系,那么这次修订在维持现行法律确立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基础研究在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减负放权促进自主创新
为科研人员减负放权,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也从政策层面升华到法律层面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别提到,减轻科技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和费用报销负担,保障科技人员科研时间不仅如此,国家还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冒险,营造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减轻科研人员事务负担已经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通过简化立法,保障科研时间,既为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也为相关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进一步明确要求,确保落实陈宝明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科研人员不能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研中,即使加大投入和激励,这些措施也是无效的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在给科研人员松绑的同时,也建立了激励机制,保护机制和约束机制。
《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以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同时,为保护科研人员的科研主动性和自由探索积极性,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对科技人员及其科技成果进行不公平待遇,并建立勤勉尽责免责机制
陈宝明认为,对于科技人员来说,激励和权益保障是缺一不可的一体两面科技人员贡献越多,收入越大,建立正反馈机制不仅能提高他们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还能保障他们贡献后的权益
在现代科技管理体制下,许多权利的行使应充分尊重单位的自主权,但这也可能导致利用职权对科技人员的压制,排挤和刁难陈宝明说,从法律上讲,在尊重科技人员自主权的同时,防止他们受到不公平待遇,既是对科技人员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单位自主权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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